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刑诉〔2018〕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9********,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路**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4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份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同刘某甲(另案处理)未取得萧县**市场交易中心用地手续,无项目资金,以发包萧县白土镇孤山村萧县**市场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及交易中心内矿山开采为由,与工程承包人朱某某、叶某某、耿某某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承包人朱某某、叶某某、耿某某、左某某、姚某某等人工程保证金320万余元。
2.2015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授权刘某甲为萧县**市场交易中心的代理人,刘某甲以共同投资开采萧县**市场交易中心内的山体为由,骗取程某某投资款50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9月28日到萧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收条、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叶某某、左某某当日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骗取他人投资款和保证金计37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明星
2018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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