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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31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09年1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2月24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在牟平区**街道**庄**村有三处房产,并伪造《房屋产权确认书》与被害人王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得被害人王某乙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房屋产权确认书等书证;有证人曲某某、王某丙的证言;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志伟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烟台市牟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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