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0年5月2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次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慈利县**镇与慈利**汽车服务车行的杨某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车行一辆车牌号为湘******的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后将车驾驶至常德市城区。次日,王某甲因在网上赌博输了钱,即找人伪造了该租赁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身份信息,并在常德市城区职院附近,将该租赁车辆出售与他人。2020年6月5日,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湘******北京现代ix35越野车价值人民币10.6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材料、汽车租赁合同、车况交接单、微信聊天、转账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征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3674****;
2、侦查卷及材料1册、光盘1张(在卷);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值班律师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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