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31973********,汉族,研究生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街**号楼**门**室)。2016年8月15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1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到西昌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临时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周某某谎称自己承包到通河县**小区装修工程,并且伪造了**小区承包合同、户型图、报价单,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和杨某甲信任,以将**小区的一栋楼装修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周某某和杨某甲为诱饵,2015年7月11日,在被告人王某甲经营的**陶瓷商店内,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周某某、杨某甲签订**小区装修工程分包施工合同,以收取保证金为由骗取周某某和杨某甲人民币50 000元,其中现金人民币30 000元,银行转账人民币10 000元,工程款抵扣人民币10 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返还给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0 000元。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分包合同、收条、银行交易记录、企业注册信息查询信息、起诉状、庭审笔录、民事调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谢某甲、赵某某、李某某、汪某某、于某某、隋某某、谢某乙、任某某、肖某某、王某乙、安某甲、杨某乙、安某乙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童召坤
检 察 员:蔡秀玲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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