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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83********,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新城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种某某家住本市新城区爱民路23号付1号**楼**门**层**号,2012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在附近租住,二人在日常生活中结识。王某甲自称王某乙,经营成品油批发和运输生意,系公司经理。后在住处附近吃饭过程中,二人商议转让王某甲经营的其中一辆油罐车给种某某,并在转让后仍挂靠在王某甲公司经营,费用为37万元。种某某欲通过抵押房屋向银行贷款以支付该费用,期间因贷款需要,被告人还帮助被害人从其认识的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采购柴油发票。2013年1月24日,被害人种某某将所获贷款37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甲使用的其妻子吉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得款后当日及次日,被告人王某甲即将其中的20万元、12.7万元用于归还以前生意欠款。后在被害人多次催要见车及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其先后通过其妻子吉某某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害人返还经营收益共计32000元,至后来逃匿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转款凭证、吉某某农业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西安市宝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车辆转让协议、车辆管理所查询证明;

6、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侵犯对方当事人财产权利及市场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侠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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