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迁安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现住该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2日,2020年1月28日至2月1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事实真相,用已转到其弟弟王某丙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住房作抵押,并提供虚假购房发票,与被害人吕某甲签订《借款协议》,骗取被害人吕某甲人民币5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23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27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隐匿。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吕某甲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闫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王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房屋登记簿、刑事谅解书、收条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信息查询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吕某甲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德双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6册(含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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