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社区**委**社**号**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园**小区**排**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村**号院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仓库,为了修理仓库门,违规进行电焊作业,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仓库内心相印卫生纸等一批物品引燃引发火灾,并造成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爱雪冰箱等一批物品、北京**纸制品有限公司葫芦筷等一批物品、**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格林冰柜等一批物品、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牌防盗门等一批物品被烧毁。还造成仓库被烧毁(仓库损失尚未作价)。经评估,火灾造成上述仓库内物品损失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罗某甲、汪某甲、罗某乙、冯某某、王某丙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薛某某、汪某乙、吴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书证:火灾起火部位及原因证明、火灾事故认定书、货物清单、情况说明等;5.物证:电焊机、焊条、插线板;6.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119警情信息、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价格评估结论书、营业执照、在职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宇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陆册、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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