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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4月18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博白县松旺镇龙垌村坳背坡队细田岭,用自带的打火机燃烧杂草炼山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从而烧毁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种植在该山岭的林木。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面积7.0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某某某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波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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