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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6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电焊工,浙江省瑞安市****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曙勤,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8月9日、2018年9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9日、2018年9月5日至2018年9月19日、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4时许,具备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质证书的被告人王某甲未注意防火安全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厂内从事电焊切割搭建铁棚,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火花引燃隔壁**路**号即温州市**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存放的海绵及塑料包装物等可燃物品,致使温州**制造有限公司及相邻的温州**有限公司、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浙江**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厂房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75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现场照片、电焊作业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付某某、赵某某、龚某某、沈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王某乙、潘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17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772****,辩护人电话:13905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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