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到道县营江街道****社区“田中屋”山场为其母亲扫墓烧纸钱,不慎失火引发了“田中屋”山场山林火灾。经林业技术检验,此起山林过火林地总面积103.5亩,全部为林业用地,其中国外松未成年造林地面积46 亩,樟树、桂花树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5.3亩,杉木有林地面积 10.3亩,荒山面积21.9 亩。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事后取得了本社区居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森林防火意识淡薄,为其母亲扫墓时不慎失火引发了山林火灾,造成森林面积受损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叙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2******)。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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