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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林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营江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5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到道县营江街道****社区“田中屋”山场为其母亲扫墓烧纸钱,不慎失火引发了“田中屋”山场山林火灾。经林业技术检验,此起山林过火林地总面积103.5亩,全部为林业用地,其中国外松未成年造林地面积46 亩,樟树、桂花树未成林造林地面积25.3亩,杉木有林地面积 10.3亩,荒山面积21.9 亩。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事后取得了本社区居民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证人证言;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森林防火意识淡薄,为其母亲扫墓时不慎失火引发了山林火灾,造成森林面积受损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叙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62******)。

2、案卷材料1册、光碟1张;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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