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45********,汉族,文盲,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现住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为种植蔬菜,在盐边县桐子林镇纳尔河村刀家箐组夏家窝凼处,把山沟两面的树枝和杂草铲到沟内,引燃沟内杂草,之后用泥土进行了掩盖。5月6日16时40分,王某甲再次到火堆处查看,火仍在燃烧,被告人王某甲便想用泥土掩盖火堆,在掩盖过程中风将火星吹到上方的林地内,引燃干枯的树叶和杂草,继而引发山火,烧毁村民的芒果、核桃、竹林及**组的集体林地。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过火林地总面积:14.177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4.1778公顷,权属为盐边县**镇**村**组集体所有。
被告人王某甲在引发山火后自己进行了扑救,但由于山火太大,未扑灭,便离开了,后由其他村民看到起火后,打电话通知打火队帮忙救火。后被告人王某甲在民警调查期间,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发后,被告人的儿子王某乙,积极赔偿了村民的损失,得到了村民的谅解,被烧毁林地林权所有人**镇**社区**村民小组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表示不追求王某甲的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社会调查报告、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防火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因过于自信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林地过火面积14.1778公顷,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引发火灾后自己积极扑救山火,后在民警调查期间,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方式:1340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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