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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失火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6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住**镇**村民委**小组。因涉嫌失火罪,经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中午一点钟左右,广南县**镇**村民委**小组的被告人王某甲,到本村“**”处钐地烧杂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范围总面积为80.16亩,地类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中,有林地面积为33.97亩,林种涉及用材林、经济林(其中,用材林面积为19.25亩;经济林面积为14.72亩),过火林木蓄积为82.3405立方米;灌木林地面积为46.19亩,林种为薪炭林,无过火林木蓄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失火烧毁山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刑法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联云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94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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