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家人一起来到本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双岭村梅龙公墓山进行清明祭祀活动,10时20分许,王某甲在其姨妈墓碑前用打火机点燃裱纸准备祭祀时,点燃的裱纸被风吹入茅草中,引燃茅草,进而引起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后,王某甲拨打119并在现场扑火。经池州市贵池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该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5.6亩,均为2-4米高杂灌木和阔叶树木,过火林地均为有林地。
2020年4月22日,王某甲交给双岭村村委会赔偿款1万元,由村委会负责代交给受损村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林木状况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达35.6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 健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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