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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3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19年8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同年8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徐震林,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好友“**”(另案处理)授意下,租住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大厦**栋**房,并帮助“**”接收他人银行卡、配套U盾、手机卡以及开设银行卡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物品,后王某甲利用电脑对上述配套物品进行转账与收款的测试,并按照“**”要求将测试成功的配套物品分别邮寄到广州、广西等地,每完成一套王某甲得到300元提成。2019年3月至8月1日期间,王某甲完成并邮寄大约40多套银行卡、U盾等物品。2019年8月1日10时许,民警在上述**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当场起获作案手提电脑两部、手机三部以及待测试的电话卡21张、他人名义的各类银行卡38张和银行U盾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证人王某乙和陈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记录;4.书证;5.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如实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茹刚

2019年1126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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