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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51991*******,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捕前住该村。2019年8月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收快递的方式非法收购河北省定州市邮寄来的银行卡两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邮寄来的银行卡两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山西省天镇县邮寄来的银行卡十一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经协查证实其中七张银行卡不是本人办理。

2、在被告人王某甲车上搜出银行卡十五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银行卡四十一张、身份证两张、U盾七个、手机卡十二张。经协查证实其中十二张银行卡不是本人办理。

    3、在被告人王某甲租房处搜出身份证十一张、银行卡一张。

4、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崔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银行卡三、四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

5、2019年5月至7月期间,王某乙(另案处理)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银行卡七、八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

6、2019年4月至8月期间,王某丙(另案处理)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银行卡六、七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

7、2019年7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银行卡二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购买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立功

2019年12月4日 

附:

1、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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