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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王某乙、王某丙非法采矿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2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10月11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8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10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4日、5月5日和5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5月5日和5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妨害公务罪:2018年4月2日20时许,在临沂市兰山区**镇**村文化广场,在明知民警陈某某带队抓捕其父亲王某乙的情况下,以怀疑民警的身份为由,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推打、脚踩等方式妨碍民警执行公务。

非法采矿罪:2014年年底至2015年年初,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合伙承包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刘某某、杨某某、邵某甲、邵某乙、张某某的土地,后又承包了与之相邻的***村的部分土地。2015年3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甲一起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承包的土地内采挖建筑用砂4505立方米。经鉴定,被盗建筑用砂价值225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相关书证;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涛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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