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护林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与其父亲王某乙发生争吵后,驾驶一台农用三轮车从岫岩满族自治县苏子沟镇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方向行驶,在行驶到**镇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下车拦截路上过往车辆,并用身体碰撞被拦车辆。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立即组织民警到达现场对王某甲行为进行制止,王某甲不顾民警的劝阻,用胳膊肘将出警车辆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方向的两块玻璃和副驾驶室的玻璃砸碎。后王某甲被民警带离案发现场。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桑塔纳警车前挡风玻璃、左前门玻璃、左后门玻璃、右前门玻璃、更换车玻璃工时费在2020年3月13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46元。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70㎎/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3日被当场抓获。案发后王某甲近亲属对被王某甲所砸警车予以相应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荀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白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 浩
检察官助理:徐 祯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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