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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8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皖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肥市庐阳区**镇**村**园**幢**室。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1时许,芜湖路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在芜湖路派出所接警处大厅内处理王某甲醉酒咬伤出租车司机警情时,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调查,摔砸警用装备、对民警王某乙等进行辱骂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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