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11994********,小学文化,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2019年1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4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报警称遇到家庭纠纷,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金上京派出所民警吕某某、车某某、辅警关某某接到报警后立刻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楼**单元**室其家中处警,民警处理后,回到金上京派出所,王某甲紧跟随追到派出所,因其酒后情绪激动,对民警处警不满,被告人王某甲对民警进行辱骂,用脚踢踹派出所的门玻璃,持青砖砸派出所的门玻璃,持青砖将民警被害人吕某某(男,36岁)头部打伤。经鉴定:被鉴定人吕某某损伤属轻微伤,无残。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3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砖头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身份证明、诊断书、谅解书等;
3.证人韩某某、王某乙、关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公安局阿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
6. 视听资料案发经过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19年11月28日
附:1. 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 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案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人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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