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我市香洲区前山镇南溪**花园**栋**房,酒后因生活琐事与妻子邓某某吵架,后其女儿王某乙打电话报警求助,我市香洲公安分局南溪派出所民警莫某某与辅警柯某某到现场处置,要求被告人王某甲冷静不要吵闹,被告人王某甲继续与其妻子和女儿扭打,其妻子和女儿准备去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阻止,后辅警柯某某将王某甲压倒在地控制,被告人王某甲起身后情绪激动,撕裂柯某某制服,弄伤柯某某左手(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又挥手打了阻止其的民警莫某某一耳光(经鉴定未见损伤)。后被告人王某甲被控制并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柯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叁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