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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江区**镇**村**屯。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儿子李某某到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临江派出所询问相关案件情况,尔后李某某被公安人员传唤至该派出所办案区。被告人王某甲见状遂蹬踹临江派出所门口护栏,该所民警李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多人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控制时,被告人王某甲先后用踢踹被害人王某乙的胸部、腿部,孙某某的脸部,并向李某某吐口水,同时对民警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传微

                                 检察官助理:于晓敏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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