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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7526,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村**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于2019年11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0时30分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王某乙报警称被其姑姑被告人王某甲及爷爷王某丙、奶奶南某某打伤。**派出所民警宋某某等人临场处理警情,民警宋某某在将王某甲带离现场的过程中,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工作,用脚踹宋某某大腿一脚,并用石头将民警宋某某左额头砸破。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头部损伤符合钝器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瓦市中心医院病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姜某某、蒋某某、鞠某某、南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瓦)公(司)鉴(法医临床)字【2019】**号瓦房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国家工作人员,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木军
助理检察员:  姚  烨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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