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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6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镇**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8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30日18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工地宿舍,与工友王某乙等人喝酒后,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争吵并厮打在一起,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幸福派出所民警武某某、梁某某、协警高某某、王某丙接到报警后,赶到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工地东门处理警情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从民警武某某身后用拳头猛击武某某后脑部一拳,至后脑部肿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武某某陈述

(三)证人梁某某、王某丙、高某某、钱某某、付某某证言;

(四)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吉林省前卫医院门诊病历、门诊手册、谅解书、人民警察证、情况说明、证明、购票信息;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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