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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44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陕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由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8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路**路路口时,因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正在该处进行交通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王港派出所民警张某某等人查获。民警张某某示意被告人王某甲靠边停车并接受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拒不配合,后被告人王某甲趁民警张某某不注意,驾车企图逃避处罚,民警张某某见状随即伸手抓住被告人王某甲肩膀,被告人王某甲仍加速逃离,致使民警张某某被拖倒在地受伤。经法医学鉴定,民警张某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6.0cm以上等,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民警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孟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7日8时30分,一女子(经查系被告人王某甲)骑电动自行车途经本区**路**路路口时,因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正在该处进行交通整治的民警张某某等人查获,民警张某某示意其靠边停车并接受处罚,对方拒不配合,后该女子趁民警张某某不注意,驾车企图逃避处罚,民警张某某见状随即伸手抓住该女子肩膀,该女子仍加速逃离,致使民警张某某倒地受伤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法证明证实,民警张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王港派出所二级警长,2020年4月7日8时30分许,其在本区上丰路虹盛路路口执勤时,查处一名女子(经查系被告人王某甲)有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准备依法对该女子进行处罚,该女子趁其不注意,驾驶电动自行车逃跑,其向前追赶,后摔倒受伤,该女子驾车逃跑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拍摄的照片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民警张某某受伤后的伤情及经法医学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4.公安机关提供的录像光盘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规则,不配合民警执法,驾车逃跑,民警追赶抓住其后,其仍不减速停车继续逃逸,造成执法民警张某某失去平衡摔倒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王某甲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弋炜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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