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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8********,汉族,初中文化,货运**,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京ADG3167白色“开沃”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园博园西一路南口,因违章被巡逻民警王某乙、协管员王某丙发现并要求其靠边停车出示证件,被告人王某甲为逃避处罚驾车逃跑,被民警王某乙在园博园地铁站十字路口东侧截停,在民警王某乙抓住被告人王某甲衣领让其下车时,王某甲不配合执法强行驾车逃离,将民警王某乙带倒,致王某乙右眼部挫伤、右手挫伤、右膝擦伤。经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8月24日在本市大兴区**网北京**号仓库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DR诊断报告、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被告、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 解晓彤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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