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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2********,汉族,高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柳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21日9时许,驾驶白色大众捷达牌轿车(车牌号:京****),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路总站旁的**KTV胡同口时,拒绝配合怀柔区交通局执法人员邹某某正常执法并驾车逃离,在逃离过程中拖拽邹某某并致使其受伤。

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3月21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安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书证:电话登记单、门诊病例复印件、照片、谅解书等;4.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录像;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人口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信息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李乔爽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侦查卷宗4册、光盘8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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