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潍坊市潍城区**街道**村。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街道**路**手机专卖店外,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于河派出所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被告人王某甲不予配合,并对民警卢某某、辅警丁某某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3、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管制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建建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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