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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21981********,汉族,初中,住杭州市江干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镇**村**号),无业,因赌博于2007年12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于2019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三区1排海上人家饭店门口,因不满民警处理结果,以手掐颈部、用鱼竿击打等方式袭击正在现场处置的辅警潘某某,致使潘某某左面部挫伤。

案发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21时55分在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九堡三区1排海上人家饭店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照片;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件清单、工作证复印件、警察证复印件、谅解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回执、随案移送清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酒精测试单;

3.证人潘某某、王某乙、祁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明华

2020年4月3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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