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11986********,汉族,初中,住址:鞍山市台安县**镇**村**组,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人王某甲驾驶一辆车头牌号为黄牌辽K****0的挂车(法定荷载34吨,实际荷载52吨)行驶至外环路和兴隆台街交叉路口的外环路上时,遇见正在执行职务的兴隆台区交警,兴隆台区交警将王某甲驾驶的挂车截停后要求其驾驶挂车去停车场对挂车进行称重,并乘坐在王某甲驾驶的挂车副驾驶一同前往。在王某甲驾驶挂车行驶至停车场门口时,王某甲并未将挂车驶入停车场,而后驾驶挂车拉着交警向大洼方向行驶,在王某甲驾驶挂车行驶至大洼区沁温泉时接到其老板电话称让其回去接受处罚,随即王某甲驾驶挂车拉着交警向兴隆台区交警队方向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王某甲和副驾驶的交警说能不能不扣分,在交警拒绝后王某甲称:大不了就同归于尽,大家一起死。之后特警车从左面超车阻停,王某甲驾驶挂车拉着交警向右转弯驶向马路牙子上并撞倒了两棵树后继续向北行驶,随即交警跳车并受伤,之后交警和巡特警驾车阻停并命令王某甲停车,王某甲无视后继续驾驶挂车至中华路和马圈子路口时,被交警放置的破胎器将挂车强制逼停,后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任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病志;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华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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