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江区**街道**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民警林某某、陈某某以及协警蔡某某因邻里纠纷案出警到被告人王某甲位于涵江区**街道**号住处,传唤其配合调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公安民警正在执法却拒不配合,在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将民警即被害人林某某的右手无名指咬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甲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蔡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等;
7.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容容
检察官助理:蒋伟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0594359****。
2.卷宗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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