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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阳市乌当区**路**小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顾桄银,贵州教学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案,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因与他人起纠纷并被打,遂与何某某到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创新派出所报案。当晚派出所值班民警夏某某询问该二人情况,并安排其他值班辅警调取被告人王某甲被打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随后被告人王某甲朋友李某某等闻讯来到该派出所,见被告人王某甲与何某某独自在派出所大厅,认为无人管顾,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遂在大厅吵闹、谩骂。民警夏某某与辅警方某某等到大厅对被告人王某甲与李某某进行制止,二人不听制止继续辱骂,值班民警和辅警遂对被告人王某甲和李某某强行控制,被告人王某甲见夏某某正在控制李某某,遂上前用脚踢了夏某某头部一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夏某某、方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出具的自述材料,户籍信息,夏某某的警官证、创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贵州医科大学附属乌当医院就诊记录;

2、证人证言:李某某、朱某某、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辩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对方某某、夏某某的辩认笔录;

6、视听资料:案发当时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有暴力袭警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赵雯

检察官助理邵盼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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