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街**号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简圣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19时许,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双福派出所接报警称在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庆路荷花烤鱼旁彩票亭门口公路上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刘某某、辅警王某乙出警到达现场。在出警过程中,王某丙(已判决)准备去打报警人梁某某,民警刘某某拦在中间阻拦。王某丙、王某丁(已判决)用手推刘某某,后发生挽打。王某丁用右手手臂勒住刘某某的颈子,辅警王某乙就去拉王某丁手臂但未拉开。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阻止王某乙去协助刘某某就和王某乙挽打在一起。后王某丁松手逃离现场。刘某某与王某丙挽打过程中被摔在地上。王某丙压在刘某某身上,并用手去抓刘某某的下体。后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被制服后被增援民警抓获。刘某某在与王某丙挽打过程中,身上多处皮肤挫伤,王某乙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刘某某、王某乙、梁某某、吴某某、汤某某、舒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等;
6.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燕
检察官助理 王 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还房**栋**(联系电话1359439****)。
2.证据卷、文书卷、补充侦查卷三册一百九十六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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