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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10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65********,汉族,初中文华,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出租车司机覃某某因故发生纠纷。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土湾派出所的民警伍某某、王某乙接到报警前往现场进行处置。王某甲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推搡、抓扯民警,致伍某某、王某乙手臂,膝部等多处抓伤,王某乙的警服被抓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伍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61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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