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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3********,汉族,文盲,系铁力市**镇**乡**村**,出生地绥化市庆安县,住该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

前科劣迹

行政拘留(√)

日期

2015年6月4日

2018年10月24日

2020年3月25日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4月1日

2020年7月10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铁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骑燃油三轮车到铁力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设置在铁力市年丰大桥的东河村卡点,找在卡点值班的铁力市**镇**乡**村**周某某索要工资款,并将三轮车停放在道路中间。因影响通行,卡点值班人员铁力市公安局年丰派出所辅警安某某劝说王某甲将车挪开恢复交通,王某甲不听劝阻并将防疫卡点设置在道路上拦车用的锥形桶踢倒,安某某上前阻止时,王某甲与安某某发生撕扯,安某某对王某甲使用警用喷雾后,王某甲在三轮车上拿起铁耙追赶安某某,王某甲未刨到安某某,便返回防疫卡点用铁耙打砸停在路上用于拦车的警车,致使车辆毁坏。在安某某制服王某甲时,王某甲继续撕扯、辱骂,并殴打安某某,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经铁力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定:被砸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467.00元。

案发后,铁力市公安局年丰派出所民警张国超赶到现场后,将王某甲制服并带回派出所。 

证据清单

1.物证

作案工具铁耙照片(√)

2.书证

案件来源、侦破经过(√)

户籍证明(√)

铁力市公安局证明、警官复印件(√)

情况说明(√)

被砸警车、案发现场交通情况照片(√)

伤情照片、门诊诊断证明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铁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卷、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指认视频

罪名认定

    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措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

备    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铁力市**镇**乡**村;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光盘4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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