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0时许,漳州台商投资区**大队联合龙海市**站等工作人员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家依法进行禁养区家禽养殖场拆除工作时,被告人王某甲和母亲王某乙(另案处理)拒不配合并阻扰执法人员拆除鸭棚。其间,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拖拉机冲撞并持镰刀挥砍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闪躲,未造成人员伤亡,后又持锄头打伤执法人员林某乙,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镰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洪某甲、张某某、王某丙、洪某乙、王某乙、黄某甲、李某某、林某甲、苏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孙某某、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现场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武庆

检察官助理 蔡莉娜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