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6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越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在本市怀柔区怀柔镇大屯村内街道处,在民警依法处理他人纠纷事件时,无故阻扰执法,辱骂民警黄某某与辅警王某丙,并撕扯民警黄某某,造成民警黄某某背部挫伤。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 月8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丙、于某某、徐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鉴定书;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5.书证:谅解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蕊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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