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门**号,居民,住址北京市大兴区**街道**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25日18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医院急诊楼门口,因对进院需要信息登记产生不满并报警。民警宋某某到现场进行处置。后王某甲又因挂号需要登记产生不满,民警对其劝解时,王某甲对民警进行殴打,在民警对其制服过程中,王某甲对民警进行辱骂。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未检见明显外伤。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何泽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71854****;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565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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