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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3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被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章丘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9时42分许,在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工地北门,被告人王某甲因工地车辆压坏其种植的小麦阻拦工地车辆进出并索要赔偿。接报警后,民警王某乙等依法出警处置。在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告知王某甲,索要赔偿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堵门涉嫌违法,要求其停止堵门并离开,被告人王某甲拒绝。民警对其口头传唤,要求到派出所处理,王某甲仍然拒绝,并借故倒在警车下,大喊“派出所打人”。经围观群众再三劝阻,王某甲才从警车下爬起,坐在一石墩上。民警再次要求其停止堵门,王某甲称:民警离开后要继续堵门。王某乙遂告知王某甲要对其强制传唤。王某甲立即向路边逃跑,并捡起一砖头,欲砸民警。王某乙上前将其控制过程中,王某甲将王某乙腿部压伤。经法医学鉴定,王某乙左小腿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6660****);2.案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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