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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钟祥市**镇**路**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上午,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私房控管巡查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乙驾驶巡查车进行巡查时发现,钟祥市**镇**社区**路**巷**号屋主正在违法建设,立即告知屋主王某丙停止施工,并等待拆除。当日12时许,钟祥市城管局巡查大队工作人员靳某某、程某某等工作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到达现场,向在场人员表明身份后,要求王某丙等人离开施工现场,配合拆除工作,遭到王某丙拒绝。被告人王某甲认为靳某某对哥哥王某丙进行了拉拽,遂对靳某某进行推攘,并抓其衣领、脖颈,后又对靳某某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言语威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导致当天未能依法完成对王某丙家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24日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欧某某、王某乙、程某某、李某某、王某丁、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戊、付某某、孟某某、黄某某、王某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七金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小燕

助理检察员:徐倩倩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钟祥市**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50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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