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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2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21时许,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安宣股民警谢某某、辅警刘某某等人在处理省道S322线(桂嘉高等级公路)桂阳县**镇**村路段一交通事故时,被告人王某甲在交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酒后闹事,以交警大队民警没有及时将事故车辆及尸体拖走为由,动手殴打了正在处理事故的民警谢某某,致使民警谢某某右胸及右肩部受伤。之后又用车辆以及木头将省道S322线堵塞,致使现场省道S322线双向车辆无法通行达两个半小时之久。2019年12月18日民警谢某某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工作身份证明、病历资料、谅解协议书与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侯某某、王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式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阿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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