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乡,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市**农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11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八五六公安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0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同朋友矫某某、宁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歌厅唱歌,后王某乙、矫某某与其他桌客人王某丙、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丙受伤,郭某某报警,八五六派出所民警董某某、辅警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四人出警。警察到**歌厅,了解情况后,欲送王某丙去医院诊治,宁某某与坐在警车上的郭某某仍在争吵,被辅警李某甲拉开,此时王某甲上前,撕扯李某甲警服并用手打了李某甲一耳光,同时辱骂在场警察。民警董某某用催泪喷剂喷射王某甲后,同李某甲、李某乙将王某甲制服并带回**派出所继续调查。在将王某甲从派出所大厅带往办案区时,王某甲继续威胁、辱骂警察,并用脚踹了民警董某某一脚。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照片、诊断书、黑龙江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证明、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王某丁、王某戊、郭某某、宁某某、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八五六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娜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