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汝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汝南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周口市西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找一个叫“老八”的人买了200元的毒品老黄皮,然后王某乙和朱某某二人来到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三人吸食了毒品老黄皮。第二天,朱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王某甲家,王某甲找“老八”买了毒品后二人在王某甲家吸食毒品。2020年5日左右,朱某某和汤宝来到王某甲家,王某甲提供毒品,三人在王某甲家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朱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道军
检察官:舒心忠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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