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绰号:老**,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村委**路**村**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获取免费毒品吸食,先后四次在其家位于泸西县**镇**村**大棚旁的自建大砖房内容留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段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6月13日,泸西县公安局民警根据嫌疑人王某甲供述,在王某甲家自建大砖房的北侧桉树地内发现用塑料口袋装着的吸毒工具锡纸若干、马壶两个。经对王某丙、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段某某等人进行毒品现场检测,均呈冰毒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乙、韩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王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涉案物品吸管1包、锡纸1包、马壶2个、手机1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