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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3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 2020年11月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4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乡的**场内,容留刘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乡的**场内,容留刘某某、廖某某吸食冰毒;    

3、2020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淮南市大通区**乡的**场内,容留刘某某、廖某某、王某乙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廖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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