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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3********,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镇**路**段**局家属房**号**楼。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荥经县**镇**局家属房**号**楼租住房内容留周某甲、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王某甲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0月30日下午,王某甲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10月31日下午,王某甲在上述租住房内容留周某甲、周某乙、王某乙、毛某某、廖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当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现场将王某甲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2册及散页证据1份。

3.证人名单1页。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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