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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6********,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武胜县****村**组**号,现住武胜县******组**,农村居民。因吸毒,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修建自家房屋,于是暂住在武胜县外出打工的哥哥王某乙家中。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其居住的王某乙家二楼的卧室内,与文某某、舒某某、杨某某(外号“猴子”)三人一起以烫吸的方式,轮流吸食由杨某某去购买的冰毒及麻古的混合物。

2020年4月23日下午,武胜县公安局干警在武胜县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到案后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侦查情况;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系抓获归案,具有坦白情节;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2020年4月2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延长羁押期限;

5.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依法释放;

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房屋系其哥哥王某乙所有;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罚款400元。舒某某因吸毒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罚款200元,文某某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8.情况说明,证实:1.被告人王某甲暂住的其哥哥王某乙的住房,因王某乙长期在外省务工,无法询问笔录。2.王某甲容留了杨某某吸毒,因杨某某尚未到案,因此无法核实笔录;

9.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舒某某、猴子、文某某到被告人王某甲家帮忙修房子,下午四五点钟左右,在王某甲暂住的武胜县其哥哥王某乙家二楼出楼梯口右侧卧室,与王某甲、文某某、猴子一起轮流吸食由舒某某等人出钱由绰号为猴子的杨某某去购买的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

10.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1.2020年3 中下旬的一天,舒某某、文某某、杨某某在王某甲暂住的其哥哥王某乙家二楼卧室内轮流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该房屋位于武胜县,是王某甲暂住在其哥哥王某乙家里。3.毒资是由舒某某、文某某和杨某某每人100元,由绰号为猴子的杨某某去购买的;

11.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家在修房子,暂时居住在长期在外打工的哥哥王某乙家中。王某乙的房屋位于武胜县**镇**村**组**号。王某甲居住在其哥哥家中二楼出楼梯口右侧的卧室;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1.王某甲家房屋在修建,其暂住在武胜县**镇**村**组**号其哥哥王某乙家二楼一间卧室。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文某某、舒某某、猴子到其家里帮忙修房子,下午四五点钟留三人在其家中吃饭,饭前猴子提议购买毒品吸食,于是文某某、舒某某和猴子三人出钱由猴子去购买的麻古和冰毒的混合物,在王某甲居住的二楼卧室内四人轮流吸食毒品的过程。3.王某乙长期在外务工,对王某甲在该房屋内容留文某某等人吸毒的事情不知情;

13.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通过对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场所进行搜查,未搜查到相关物证;

1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

15.王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对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吸毒的文某某、舒某某、绰号为猴子的杨某某进行了辨认,对容留吸毒的场所武胜县**镇**村**组**号进行了指认;

16.舒某某、文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二人辨认出在武胜县**镇**村**组**号二楼卧室容留三人吸毒的是被告人王某甲以及在该房屋内吸食毒品的舒某某、文某某、绰号为猴子的杨某某进行了相互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军红

检察官助理:陈安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05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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