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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洛阳市孟津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9年3月2日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吸毒,2015年9月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在孟津县**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甲两次容留司某某、王某乙、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用自制的工具吸食冰毒。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证人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两次容留多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朴

(院印)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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