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四川省荥经县**街道**单元**楼**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的一天,王某甲在其租住民宿内容留胡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王某丙、黄某某、余某某、胡某乙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12月26日王某甲其租住房间内容留胡某甲、王某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后又容留石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散页若干;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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