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泉岭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小区小高层**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村**组**号)。1999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1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12日因赌博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6年8月24日因吸毒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5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夏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佳木斯市**区**小区**单元**室客厅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佳木斯市鼎特商务酒店容留杨某某、黄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容留朱某甲、侯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容留刘某甲、刘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8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鼎特宾馆房间容留胡某某、刘某甲、朱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容留王某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丙的公司容留冯某某、陈某某、朱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8.2019年5月4日晚至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鼎特宾馆房间容留王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王某乙、冯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泉岭分局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泉岭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广清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鹤岗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页。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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