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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1********,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农,现住浏阳市**街道**期**栋**室,因犯诈骗罪,2015年12月15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12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谢某某(已行政处罚)、熊某某等人在其牌照为湘******的白色纳智捷SUV车中以及位于**街道**三期**栋**室的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当天被告人王某甲又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2、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19年12月16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容留谢某某在其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部分“冰毒”。当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又容留谢某某在其家中吸食了剩余的“冰毒”。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甲以及谢某某的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成分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谢某某、熊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5月20日

附:

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73********。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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